
近日,《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规〔2025〕7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版《规定》推动深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由“资金管控”转向“全周期服务”。
据悉,2020年版《规定》实施后,社会各方曾提出优化缴存使用流程、提升效率等建议。此次修订经多轮调研,围绕“企业减负、应急提速、业主自主”三大核心,落实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求。
精准减负 实体松绑“靶向赋能”
针对企业因产权调整可能导致的资金沉淀问题,新版《规定》创新推出“分类缴交”机制,实现产权变动与资金缴交的有机衔接。其中,原单一产权工业用地容积调整项目,产权登记时暂不缴交首期维修金,仅在转移登记时就转移部分一次性缴交;配建政府物业项目,则仅就配套移交部分缴交首期维修金。
据近五年数据测算,该举措可惠及近60个物业项目,释放沉淀资金近7亿元,多家重点科创企业将直接受益。政策通过柔性优化缴交机制,既守住“资金应收尽收”底线,又为企业减轻即时资金压力,实现了政策温度与管理精度的统一。
应急提速 筑牢安全保障防线
房屋安全应急处置效率直接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版《规定》以“全周期风险防控”为导向,拓宽应急使用场景,将“危及公共安全需加装消防设施、防灾救灾设施”等情形纳入应急范畴。此类应急情形在业委会与街道办双重统筹监督下即可即时启动使用,实现安全隐患“发现即处置、处置即销号”。这一“一键响应”机制,推动房屋安全管理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事中速处”,与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形成合力。
业主自主 构建阳光管理体系
围绕“人民城市人民建”理念,新版《规定》进一步强化业主在资金管理中的主体地位,通过“松绑权限+强化监督”双向发力。在审核机制上,将第三方造价审核从“全面强制”改为“分类管理”,放宽造价审核要求,仅应急项目维修费用超十万元须进行造价审核,其余项目由业主大会自主决策,赋予业主大会更多自主决策空间;在监督机制上,明确物业服务企业需全程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每笔资金流向公开透明并可追溯。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相关问答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共有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过程中所产生的设计、监理、安全检测鉴定、造价审核、验收及结算等费用可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共有物业包括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
二、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两部分构成。其中,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该物业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一次性缴交;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入住之日起按月缴纳,可以在交纳物业管理费时一并缴纳,也可以提前预缴。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是什么?
首期维修金的缴交标准: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2%。
日常维修金的缴纳标准:带电梯的物业,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的标准缴纳;不带电梯的物业,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5元的标准缴纳。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模式有哪些?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可以区分为专项使用、日常使用及应急使用三种模式,分别对应不同的适用情形以及实施主体。
专项使用适用于共有物业大、中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等项目,由业主大会或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业主决定实施。
日常使用适用于共有物业日常小额维修项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依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监督实施。
应急使用适用于紧急和必要情形下的应急处置和维修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五、如何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各级主管部门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均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外的用途。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有其他行为造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损失的,所产生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由行为人依法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关于造价审核的要求是什么?
对于应急使用维修费用在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因无需召开业主大会,为保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安全,《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必须进行造价审核。对于除应急使用情形之外的项目,由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或者管理规约等形式对是否提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审核等事项作出决定。此项规定充分尊重业主自主决策权,进一步简化、优化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七、物业灭失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能否返还?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经业主委员会、新建设单位或者拆迁组织单位申请应当返还该物业的代管资金余额。 推广
文:陈荣梅 制版:陈欣 刘艳兰 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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